「國慶」一詞,本指國家喜慶之事,最早見於西晉。而今稱國家建立的紀念日為國慶日。新中國的國慶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的紀念日十月一日。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開國大典上,毛澤東主席宣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告》,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於本日成立了。」
當時世界上,各國都有國慶日,新中國的國慶日成了國內外關心的話題。
曾有人提出沿用「雙十」國慶日,理由是,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爆發的辛亥革命,推覆了滿清王朝,建立了中華民國,值得紀念慶祝。
一九四九年十月八日,新華社發播電訊稱,中央人民政府秘書長林伯渠告訴新華社記者,「十月十日是可紀念的一天,但是這一天已經不能做中國的國慶日」「新國慶日即將由中央人民政府規定」。林伯渠明確表示:新中國不能以十月十日為國慶日。那是因為,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取得的成果,先後被袁世凱、蔣介石篡奪竊取,違背了中山先生及國民本意的中華民國已經死亡,而今新中國已經誕生,必須有新的國慶日。
十月九日,政協全國委員會舉行建國後的第一次會議,委員、曾任新政協籌備會第六組組長負責擬定國旗國徽國歌國都紀年等方案的馬敘倫因病請假,託另一委員許廣平帶來了一個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應有國慶日,所以希望本會決定把十月一日定為國慶日。
林伯渠代表委員會接受了馬敘倫的提案,並說:「過去的雙十節已不是我們現在的國慶日,所以要十月一日為國慶日,各位委員意見如何,待討論後決定。」毛澤東接着說:「可以向政府作一提議,由政府決定之。」政協第一次會議於是起草通過了以十月一日為國慶日的建議案。
十月十四日,政協全國委員會將此項建議案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審核。
中央人民政府的第四次會議召開,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會議中,通過了《請政府明定十月一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舊國慶日》的建議案,送請中央人民政府採擇實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這個建議,是符合歷史實際和代表人民意志的,決定予以採納。於是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的偉大的日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日。」
自後,十月一日這天,成了全國各族人民歡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