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之前介紹了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設立及供款流程、權益歸屬的計算,以及供款的投放分配等。根據第33/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僱主和僱員參加公積金共同計劃後,可修改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條款。僱主透過修改公積金共同計劃合同的條款,可修改供款計算基礎組成部份、供款比率、權益歸屬比率和供款計算基礎上限的設置。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修改僅對獲得有關許可後才參與計劃的僱員產生效力,但屬僱主繳納更高的供款金額或設定更有利於僱員獲得僱主供款權益者除外。僱員則通過填寫基金管理實體提供的表格,可修改供款比率和供款計算基礎上、下限的設置。但需注意有關表格應透過僱主向基金管理實體提交,且每年只可調整一次。
以下以僱主10月提出把僱主供款比率由5%調整到8%為例子,介紹一下僱主修改公積金共同計劃條款的流程。
1、僱主與基金管理實體簽訂新合同
僱主通知基金管理實體擬修改僱主供款比率,雙方簽訂經修改的新公積金共同計劃設立合同。
2、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僱主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包括新公積金共同計劃的合同副本及申請表等,於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相關文件。
3、社會保障基金審批申請
社會保障基金於60日內完成審批,並通知僱主申請結果。僱主應自接獲有關公積金共同計劃獲准修改的通知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僱員。
4、修改公積金共同計劃生效
假設社會保障基金於11月批准僱主修改公積金共同計劃,新的公積金共同計劃於翌月首日起生效。由於僱主供款比率由5%提高至8%,屬更有利於僱員的情況,按法律規定,有關設定適用所有參與計劃的僱員。因此自12月起,僱主對所有參與計劃的僱員,均以供款比率8%進行供款。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7)或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2850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