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樂宜稱澳府高度重視網絡輿情 對不實訊息會及時澄清

 【特訊】新聞局代局長黃樂宜就立法會李振宇議員所提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隨着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和社交媒體的普及,網上平台和社交媒體已逐漸成為公眾獲取及傳遞資訊、發表意見的渠道。特區政府也與時並進,持續拓展新媒體的應用,結合圖文影音等多元化方式在不同的平台發佈官方資訊,有效提升官方訊息的覆蓋面與傳播精準度。

 在完善資訊發佈機制的同時,特區政府高度重視網絡輿情,透過跨部門合作機制系統化蒐集社情民意。另一方面,對於涉及特區政府施政或公共利益的網上不實訊息、謠言,職能部門經過專業研判後會及時澄清,以正視聽,遏止不實資訊的傳播。特區政府已多次重申,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本澳現行法律體系中雖沒有針對網絡輿情的單行法律,但在不同法律中已具備相關條文處理涉及網絡言論的犯罪行為。

 根據第一一/二0二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二十六條,本澳在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倘有人意圖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並傳播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的內容或情況有關的虛假資訊,將構成「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罪」。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發生時,當局依法及時應對網絡內外謠言傳播,減低對社會的不良影響。

 根據第一一/二00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六條,當有理由相信某電腦數據資料有助刑事調查工作,司法當局可命令某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採取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閱特定及不法的電腦數據資料的措施。司法警察局與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社交平台企業等已建立合作機制,對網絡違法內容採取屏蔽下架措施。

 此外,《刑法典》還規定了誹謗罪、侮辱罪、公開及詆毀罪、煽動戰爭罪、煽動滅絕種族罪;第二/二00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了煽動叛亂罪;第三/二00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第三/二00一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均規定了公然煽動罪。倘網絡言行構成犯罪,警方依法調查追究。

 未來,特區政府將繼續做好官方訊息發佈及關注網絡輿情的工作,主動回應社會關切,讓廣大市民及時、清晰、準確了解特區政府的施政工作,消除誤解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