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根據《家暴法》的規定,政府須於法律生效三年內提交法律執行情況審視報告。聚賢同心協會秘書長、工聯婦女委員會副主任梁銘恩連同女性以及兒童事務關注組召集人、律師程嘉雯表示,法律實施至今通過多方努力已在協作機制、流程管理、保護措施、通報系統、宣傳及培訓等多方面的工作取得較顯著的成果,期望未來在累積三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取長補短,繼續優化各工作流程及法律條文,構建更鞏固的保護網。
梁銘恩表示在政府及民間機構加強宣傳下,「家庭零暴力」這一口號已深入民心,這是值得肯定的。而由政府部門及民間社團合作構建的保護網,為發生不幸家庭暴力事件的家庭作出即時的專業支援和提供保護措施。三年間錄得四千多宗通報個案,但最後只有兩百多宗證實為懷疑家暴個案,餘下未被證實的三千多宗通報個案不能忽視,存在著不同形式的家庭或伴侶間的問題,值得關注或跟進,應盡量在問題發展成家暴之前解決,預防勝於治療。畢竟在華人社會中多少存在「家醜不外傳」或「別人家事莫多管」的心態,因而令隱性的家暴家庭未能被發現,往往要等到有人目睹或遭遇家暴,才去尋求幫助或舉報。因此,未來必須加強宣傳教育,令受害者明白到及早尋求幫助,對自身、施暴者、家人成員都有正向作用,才能真正制止暴力傷害,同時也能令居民明白到救助自己之餘,更可以幫助别人,令保護網擴至到家家戶戶。
程嘉雯指出,家暴法實施至今,家庭暴力罪的立案率及定罪率均偏低,可能是基於兩個原因:一是並非所有家庭中發生的暴力行為均觸犯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罪的罪狀構成要素之一是以虐待的方式作出傷害及有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但並非所有侵犯都構成虐待;然而,未構成虐待的家庭暴力行為仍然可以科處《刑法典》的第一三七條、第一三八條及第一四零條的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二是在搜證方面存在困難,雖說虐待的行為不取決於虐待的次數,但多次的侵犯行為便可能構成虐待。可是,當受害人最終忍無可忍揭發事件時,已難以對施暴者過往所作的侵犯行為搜證,特別是受害人身體上所受的傷可能已康復,導致在法庭上未能證實行為人曾實施有關行為。因此,倘若受害人不幸被家暴,應及早報警及尋找協助。對於在家暴法中訂定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曾實施家庭暴力罪時才適用的強制措施及在家庭暴力罪成時才適用之附加刑,可考慮修法並擴大適用於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中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及侵犯名譽罪等犯罪,進一步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
梁銘恩及程嘉雯均表示暴力不能解決問題,需從小教育做起,提升性別平權意識及法治概念;並且冀望政府持續從立法、教育及各項設施配套等各方面加強對受害者的保障,以及對施暴者強制輔導及修復等措施,加快司法程序,積極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達至「家暴零容忍」的立法原意,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