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開始細則性審議《限制提供塑膠袋》法案,對於初步完成討論的法案全部十四條條文,委員會卻發現不少問題,將會約政府代表列席向議員作出解釋和說明。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在會後見傳媒,介紹了會議情況。
其中,法案第六條二款建議,環境保護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時具公共當局權力;及至四款建議,衛保局人員可自由進入任何零售場所,尤其是為查核有關向他人提供塑膠袋的收費記錄資料,且為此有關負責人,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經理,輔助人員或所有人應環境保護局要求,須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同時,第七條中建議,違反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的合作義務者,科澳門幣一萬元罰款。
黃顯輝表示,立法會顧問團認為,拒絕向有權限實體(環保局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具公共當局權力)提供協助義務,可構成刑事上的違令罪。此外,根據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若行政違法同時構成刑事犯罪,則被刑事罪吸收,按刑事論處。
就此,委員會需要政府解釋清楚,如果違反法案第六條第四款的情況,會否構成違令罪?黃顯輝又指,由於現行相關法律對構成違令罪的要件有規範,因此,如果在膠袋徵費法案不會涉及刑事處罰,政府在法案必須寫清楚,避免日後執行出現爭議。
另外,有議員質疑政府在法案理由陳述第一句就強調「源頭減廢」,但法案實情僅針對塑膠袋作出規範。委員會要求政府交代及澄清,未來會否陸續有立法政策或行政措施,限制其他塑膠產品的使用,譬如膠飲管、發泡膠餐具等。
黃顯輝還表示,法案名稱「限制提供膠袋」,令人以為涵蓋所有使用膠袋行為,但法案內容實質只是限制零售行為中提供膠袋,名稱與內容並不匹配,希望政府作出解釋。
另外,法案列出例外情況,可得以無償提供塑膠袋,但具體上如果理解,委員會要求政府逐一解釋當中的含意,包括如何是未事先包裝的食品?街市的食品是否可免費提供塑膠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