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飯「走單」好小事?
某日,阿明到一間客流興旺的餐廳享用豐富晚餐。用餐完畢後,阿明趁著店員忙於招呼客人時,在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離開了餐廳。店員發現後立即告知老闆,老闆翻看餐廳閉路電視,確認阿明是故意「走單」(俗稱「食霸王餐」),隨即報警。這種故意「走單」的行為需負甚麼法律責任?
在澳門,故意「走單」屬刑事犯罪。根據《刑法典》第二一二條第四款a)項的規定,意圖不予支付,在以供應食物或飲料作商業或工業活動的場所(例如茶餐廳、咖啡店等)內,享用所供應的食物或飲料,而拒絕償還所負的債務者(即拒絕支付食物或飲料的款項),有可能觸犯「有關保險及為獲得食物之詐騙罪」,最高可被判監六個月,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請注意,即使法院最終對行為人科處罰金,根據《刑法典》規定,罰金是以「日」為單位計算,一般最低為十日,每日金額將在澳門元五十元至一萬元之間訂定。因此,切勿以身試法,為了一次「走單」而負上法律責任,最終可能要付出比原消費金額更沉重的代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一和二款,以及第二一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