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細則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 指須釐清辦學實體與校董會責任

 【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開始細則性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指,議員就立法會顧問提出涉及幾大原則和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當中對校董會成員如何產生、辦學實體怎樣承擔倘有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處罰責任、私校若「自動關閉」時教育當局會否有後續跟進等問題存有疑問,需要政府其後向委員會解釋及說明。

 陳澤武指出,「私校通則」法案主要是補充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私框」,委員會關注這三個法律如何互相有效配合。

 對於辦學實體的責任,法案中建議,辦學實體須就學校運作執行職務時承擔民事、刑事及行政上的責任。陳澤武表示,如若辦學實體只提供資金讓學校運作,既不是校董會成員,也不清楚學校的運作情況,但若發生問題或事件時,辦學實體卻要承擔責任,但這樣對辦學實體是否公道?故需政府代表在其後列席委員會的會議時作出說明。

 至於在校董會的運作及組成方面,陳澤武指,法案並無清楚述及校董會及其成員包括教師代表和家長代表如何產生,同時,不屬於校董會成員的秘書,又是不知「哪裡來的」?就此,委員會將向政府提出這些問題。

 陳澤武又指,法案中不少罰則的表述不大清晰,譬如對「瑕疵履行職務」將會被處罰,委員會疑問,如何判斷「瑕疵」及其處罰操作等,都需政府解釋。

 此外,對於學校關閉,法案是建議有「自動關閉」及「硬制關閉」的兩種,但就並沒有明確規定後續是否或如何的處理方式,譬如教育當局會否介入協助處理學生的安排,又或讓其他辦學實體申請接手的方法等,委員會認為政府應清楚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