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A公司的老闆,最近公司接了一筆大訂單,急需臨時增補人手。適逢暑假將至,他打算聘請一些暑期工來協助處理業務。不過,他聽聞法律對未成年人能從事的工作有明確限制,擔心不慎觸法,因此想了解:法律上是否具體規定了哪些工作不能安排給未成年人呢?針對小明的疑問,今天就為大家簡要介紹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僱主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一)提供家務工作,即在住所内做家傭;(二)提供超時工作,即加班;(三)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即夜班工作;(四)在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進入的場所內工作,例如賭場等;(五)提供載於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清單中所列的禁止提供的工作,例如在遊戲機中心、健身院、酒吧、桌球室、卡拉OK、網吧等場所工作。
倘若僱主違反上述規定,安排未成年人從事被禁止安排的工作,則根據上述法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構成輕微違反,依法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的罰金。
其次,按照上述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倘若未成年人的工作涉及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清單中所列的有條件限制的工作(例如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在飼養兇猛或有毒動物的地方、醫院、診所、屠場、肉店、魚店、停車場等地點工作),則僱主須在勞動關係開始前,對僱員接觸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性質、程度及持續時間作出評估。勞工事務局亦可為此要求僱主採取特殊措施,以避免未成年僱員受有關工作條件的影響。
倘若僱主違反上述規定聘用未成年人提供工作,則根據上述法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同樣構成輕微違反,依法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澳門元二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金。
最後,呼籲各位僱主,在安排未成年人工作時,務必遵守法律規定,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誤觸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