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 皆有刑責
陳先生的工程公司承接了一單裝修工程,由於該工程須公共部門核准後方能動工,為了節省時間,陳先生找到了在有關政府部門工作負責審批的王先生一齊飲茶,並表示這一餐飯是他請客,希望王先生可以幫忙加快審批,事成後會再送王先生一隻名錶。
問︰陳先生的行為會構成甚麼犯罪?
由於王先生屬澳門《刑法典》第三三六條所指的公務員,根據第三三九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親身或透過第三人給予或承諾給予公務員他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意圖使公務員作出違背職務上之義務的作為(例如向考官行賄,以便讓行為人通過汽車考試)或不作為(例如行賄警員,使其明知行為人違法仍視而不見),會構成行賄罪,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為人作出行賄的事實,不論是否成功行賄,亦會構成犯罪。
問︰王先生如果接受禮物,會構成甚麼犯罪?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三三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親身或透過另一人而經該公務員同意或追認,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應接受其不應收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又或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該利益的承諾,作為違背職務上之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之回報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未實行該事實(即王先生最後沒有應陳先生的要求加快審批),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三三六條、第三三七條及第三三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