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修法彌補破產制度短板
【中新社北京九月八日電】(記者曾玥 李曉喻)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八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對「破產難」「借破產逃廢債」等問題,修訂草案作出針對性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鍾山當天在對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表示,企業破產法自二00七年施行以來,在推動經營主體有序退出、促進公平競爭、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企業破產法已不適應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進行修改。
修訂草案共十六章二百一十六條,在現行企業破產法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一百六十餘條。
修訂草案增加破產工作協調機制。針對實踐中破產申請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問題,修訂草案對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後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債務人財產貶值或被惡意轉移的臨時措施作了規定。修訂草案還健全管理人制度,完善債務人財產處置及破產財產分配有關制度,優化重整相關制度。
在完善特殊類型企業破產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增加小微企業破產程序的特別規定,完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破產相關規定。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合併破產制度,增設專章明確跨國破產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的跨國破產管轄權等。
為有效防範企業和連帶個人債務人借破產逃廢債,修訂草案作了較為周密的規則和程序設計,包括嚴格納入條件;債務人接受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為債務人行為設限;惡意債務人不予免除債務;部份債務不因破產而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