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仲裁?

 甲、乙雙方擬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他們聽聞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以解決將來因租賃問題所發生的爭議,則需繳納的不動產租賃印花稅可獲減半,他們想了解是否有這樣的規定,以及何謂仲裁。

 一、在不動產租賃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需繳納的不動租賃印花稅可獲減半?

 答:是的。根據經第二四/二零二零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規定,如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例如在合同中訂定仲裁條款)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需繳納的稅款減半。

 二、何謂仲裁?

 答:仲裁是法院訴訟外另一種解決爭議方式。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將爭議提交獨立第三方(仲裁員或仲裁庭)裁決,而非訴諸法院。由仲裁員或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法律效力。同時,仲裁無需經過繁瑣訴訟程序,靈活快捷,能迅速解決爭議。

 三、澳門的仲裁制度主要由甚麼法律作規範?

 答:澳門的仲裁制度主要由第一九/二零一九號法律《仲裁法》規範。該法律確立自願仲裁,並訂定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確認和執行機制。自願仲裁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核心,當事人可自行約定透過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員人數等程序。而關於確認和執行在澳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方面,因應澳門與外地民商事往來日益頻繁,當爭議方選擇在境外仲裁,當事人可向澳門法院聲請確認有關裁決。經確認後,便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裁決。

 四、是否所有爭議都可提交仲裁?

 答:否。根據《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可由當事人訂立和解協議的爭議(如租賃合同糾紛、金錢債務糾紛等),方可作為仲裁的標的(即具可仲裁性)。反之,法律禁止和解的事項,例如涉及不可處分的權利(如具人身性質的親權、婚姻相關權利等),以及不法法律行為衍生的問題(如刑事犯罪),此類爭議依法就不得提交仲裁。

 當事人應於何時訂立仲裁協議?訂立仲裁協議的能力和形式有哪些規定?請留意下集內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零一九號法律《仲裁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