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採購部份自歐盟進口的醫療器械 中國採取相關措施

 【中新社北京七月六日電】(記者趙建華)中國財政部六日公佈通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財政部決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對部份自歐盟進口的醫療器械採取相關措施。

 通知說,採購人採購預算金額四千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醫療器械時,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後,應當排除歐盟企業(不包括在華歐資企業)參與。對於參與的非歐盟企業,其提供的自歐盟進口的醫療器械佔比不得超過項目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上述措施不適用於僅自歐盟進口的醫療器械能够滿足採購需求的採購項目。

 通知自二0二五年七月六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採購項目已經發佈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可以繼續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不執行通知規定的措施。

 財政部在通知中,還以附件形式公佈了具體品目清單,涉及心理儀器(僅限醫用)、手術器械、醫用電子生理參數檢測儀器設備、醫用光學儀器、醫用超聲波儀器及設備、醫用激光儀器及設備、醫用磁共振設備、人工臟器及功能輔助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