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 李偉農引介主要內容六大部份

 【專訪】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昨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引介《修改第十六/二00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主要有六大部份。

 李偉農引介時稱,特區政府經充份考慮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為達至推動娛樂場幸運博彩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完善行業監管,以及預防博彩業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等目的,擬定了「修改第十六/二00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尤其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在維護國家及澳門特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促進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以及配合特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及預防反清洗黑錢的政策及機制等。

 二、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規模,包括:

 (1)訂明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批給數量最多為六個,並明文禁止轉批給;

 (2)規定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批給期限不得多於十年。在例外情況下,可延長最多三年,總期限不超過十三年;

 (3)明確娛樂場的範圍,除博彩區外,也包括後勤區;同時,亦規定娛樂場的設置,須經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許可;

 (4)新增規定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經營博彩桌及博彩機的總量上限,以及每張博彩桌及每部博彩機於每年的毛收入下限,讓承批公司善用獲批准的博彩桌及博彩機;

 (5)規定博彩中介僅可為一間承批公司提供服務,並規定僅可收取佣金。

 三、加強對承批公司、參與博彩業活動人士及公司的資格審查和監管機制,包括:

 (1)明確受審查對象的範圍,除承批公司及擁有其百分之五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以及董事及主要僱員外,在有需要時,亦可擴展至承批公司的任何僱員,以及與承批公司合作經營博彩業務的人士及公司等,藉此強化政府的監管手段;

 (2)訂定審查適當資格時應考慮的標準,以及出現不具備適當資格時,可導致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被撤銷;

 (3)將承批公司的資本金額由現時的兩億澳門元,調升至五十億澳門元,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財力;並規定承批公司在作出重大財務決定前,須通知特區政府;

 (4)將常務董事擁有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比例,由現時的百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十五,並限制承批公司或其屬控權股東的公司的上市流通股比例不能超過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使承批公司的業務與澳門建立更穩定的聯繫;

 (5)訂定承批公司的各項義務,例如每三年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對合同總體履行情況的檢討,以確保承批公司履行及落實合同規定的投資計劃;另外,亦規定承批公司對博彩中介的監管,例如須確保博彩中介遵守法律及預防博彩中介在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內進行違法活動;

 (6)訂定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違法者除可被科處十萬至五百萬澳門元的罰款外,視乎情況還可被科附加處罰,包括關閉全部或部份博彩區為期一個月至一年,以及公開處罰決定。

 四、訂定承批公司須承擔的社會責任。

 五、引入基於危害國家及特區安全,以及承批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等原因,可撤銷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與法案第一條所訂定的立法目的相對應。

 六、基於法案第五條規定了娛樂場必須設在屬於承批公司的不動產內,為此對現狀設定了三年的過渡期,使再取得幸運博彩經營權的現有承批公司可於合理期間內,處理相關娛樂場的問題。

 政府又認為,為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有序開展,建議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有關調升公司資本額及常務董事佔公司資本比例等條文,則不適用於現有承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