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舊樓重建」作主軸逐步推進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通過《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以「舊樓重建」作主軸,針對性地解決樓宇重建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及法律上的限制,同時兼顧多棟舊樓合併發展的情況,力求以務實的方式逐步推進落實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昨日在立法會討論多個小時後獲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介紹了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收集舊樓重建的意向─推進舊樓重建,大部份業權人的意向是展開所有重建工程的前提和基礎。法案建議有意推動重建的業權人在前期收集重建意向階段,須具備經適當註冊的專業人員或公司編製的重建方案草案,其中須包括依法編製的工程計劃草案擬本及預計的重建負擔款項。

 二、設定重建業權百分比─法案建議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五;樓齡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如果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須取得百分之六十的業權人同意。

 三、重建協議及委任合同─法案規定同意重建的業權人需以重建方案為基礎,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重建協議,訂明重建費用的分攤及重建後獨立單位的分配方案,有關的協議須作物業登記。另外,業權人亦可按照法案的有關規定簽署委任合同,授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執行重建所需的各種行為。

 四、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法案建議在達到法定的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透過其他方式或手段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的同意時,則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他們參與重建。針對有關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訴訟程序具緊急性質。

 五、豁免印花稅及登記公證手續費─為配合法案關於重建協議及物業登記的規定,法案建議在符合條件下可獲豁免因重建的相關行為而產生的各類印花稅和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另外,為確保重建能順利進行,法案因應重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阻礙重建的情況,尤其對重建款項的使用、重建費債權的優先受償、批租地的土地利用期限等事宜作出了特別規定。

 立法會在討論過程中,有議員質疑修改業權百分比和仲裁制度內容,現時已有其他法律規範,法案不符合整體公共利益和都市更新方向。亦有議員認為都市更新並非單是舊樓重建,認為法案標的要更改。不少議員則認為都市更新要以片區進行才有效應,而不是一幢幢樓進行,認為法案較之前倒退。亦有不少議員關注到法案能否真正有效推動都市更新等。

 張永春回應時強調,是否啟動重建視乎業權人意願,法案放棄」徵購制度」是參考鄰近地區經驗是私人收購效果較公權力介入好。他承認法案內容與市民期望的都更有落差,又指澳門可做的片區少之又少,除了祐漢七群樓暫未有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