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燦烽稱「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修訂文本已完成 規定實體及有關人員所承擔的責任

 【特訊】土地工務運輸局長李燦烽就立法會李靜儀議員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一、現時《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的修訂文本經已完成,並已進入立法程序。

 二、就完善樓宇質量保證期方面,行政當局於第一/二0一五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二十九條中,已規定編製計劃、指導或監察工程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必須承擔指定期間因技術缺陷所造成的損害責任,其中地基及主體結構為十年;防水、電力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安全系統、燃料網絡系統、節能及空調系統、排煙及通風系統、客貨運輸設備、外牆及外牆飾面等為五年。而《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的修訂文本已建議要求包括建築商或建築公司在內的相關實體承擔上述責任。」

 立法議員李靜儀書面質詢如下:當局二0一七年底曾表示,《都市建築總章程》修訂文本的草擬工作已接近完成,但拖至現在仍未完成修法。日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仍表示,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處於立法程序,暫未有時間表。公眾關注修法進度的同時,亦關心有否接納延長樓宇保修期等建議;而有關修法諮詢至今已逾十年,社會能夠了解具體方案的訊息極少,故希望當局能夠作出交代。

 為此,她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都市建築總章程》修法歷經近十年時間,仍未有明確的立法時間表,究竟立法拖延多時的原因為何?目前主要有哪些問題需要解決?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去年三月回覆本人質詢時表示,《都市建築總章程》之修訂吸納各界意見,當中包括延長樓宇工程質量保證期。究竟研究至今,相關法案具體吸納了哪些建議?對於公眾所關注的延長樓宇保修期建議之具體取向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