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的公共房屋發展策略,應保障居民在合理收入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居住環境。要實現這一目標,社會房屋、經濟房屋及私人樓宇,三者之間應有機制推動居民向上流動,這亦是減緩階級矛盾和維持社會穩定的必要因素。但現時,社會房屋、經濟房屋及私人樓宇三者之間的政策卻完全處於割裂狀態,如為合理分配社會房屋資源,政府已設立富戶退場機制,為逐步遷出社會房屋富戶創造條件,但有關社屋用戶遷出後無論租用或購置私人房屋,皆不見政府有政策作出支援,如何有動力推動具能力的社屋用戶積極改善生計?
又如購買經屋的夾心階層,動輒需一百幾十萬的樓價對大部分人來說並不是小的負擔,在應付日常生活及供樓支出外,當中能有多少人可以再有餘錢積累去購買私人樓宇?更何況十六年禁售期結束後,即使將經屋轉售,扣除給政府的補價,又能有多少資金可以再投資在私人樓宇?無論如何算計,除非一朝發達,否則蝸居在三、四百呎單位當中的夾心階層,將來有多少人有條件改善其居住環境?二0一一年修訂的《經濟房屋法》的最大弊端,就是為杜絕經屋作為投資生財的工具,而令經屋擁有者難有向上流動的機會。
但政府今次提交的《經濟房屋法》法案,則更進一步,完全杜絕將經屋流入私人市場,確保「經屋永遠姓公」,且售價只能按樓齡折舊及通脹計算,可謂絕對「冇得賺」。有關做法,不但令經屋擁有者無法向上流動,即使有人想換樓,但因為賣出後再無買經屋的資格,在欠缺經濟誘因下,相信寧願閒置亦不會賣,令公屋資源造成更大的浪費。新加坡亦有類似的轉賣機制,但其做法是會讓經屋擁有者可以因應人生不同階段的需要轉換經屋的類型,而非像澳門的做法一生人只能有一次買經屋的機會。
政府上述的修法取向,也許是為進一步壓抑需求、也許是為確保資源善用的一廂情願,但二0一一年修訂的《經濟房屋法》之核心內容──補價機制,仍未實踐過卻已在這次修改中被全部推翻,如此重大政策變更,實難向社會交代,政府實應重新權衡利弊、審慎行之也。◇ (逢週二見報,歡迎回應hataruan@yahoo.com.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