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人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幫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許多國家或地區普遍設有司法援助制度。澳門同樣設有司法援助制度,主要分為一般的司法援助及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以下將集中介紹一般的司法援助制度。
申請條件為「經濟能力不足」
一般司法援助的申請,申請人必須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所謂經濟能力不足,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沒有超出法定限額澳門幣三十二萬元。即審批時,除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外,還須同時考慮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的經濟狀況。
計算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是收入,第二是資產,第三是支出。簡單來說,就是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加上資產的總和,然後扣除支出所得出的數額。至於具體計算方式,市民亦可以登入司法援助委員會網頁(www.caj.gov.mo),使用模擬計算機試算。
在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下,除了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外,以下人士亦可以申請,包括:1)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例如外地僱員因被車撞倒而追討民事賠償(例如醫藥費),須要打官司追討,那麼,如果該外地僱員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2)獲承認難民地位的人;3)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
申請可於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提出
司法援助的申請具有一定靈活性,申請人既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即打官司前)提出,亦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即打官司的過程中)中提出申請。申請時,申請人須簡要陳述他的訴訟請求(例如離婚)和作為有關請求依據的事實,並附同能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可透過填寫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提出申請,而為查證申請人是否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文件及資料,例如在個人申請方面,有關申請人須向委員會提交以下文件:1)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2)過去一年的收入證明副本(比如:糧單、僱主發出的薪酬聲明、職業稅憑單等);3)過去一年銀行帳戶資料副本;4)許可查閱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5)支持訴訟請求的文件或資料。
一般情況下,司法援助委員會在接獲申請並收到所有文件和資料之日起計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如有充份理由,最遲亦須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一三/二0一二號法律第七、八、九、十七及二十二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