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禁止社會團體設立四類分支機構
【香港中通社七月二日電】中國民政部近日發佈《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新規要求,社會團體禁止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姓氏宗親分支機構、會員明顯重合的分支機構以及名稱、業務範圍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據民政部網站二日消息,《辦法》介紹,分支機構不得以中心、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不得在名稱中含有跨行政區域字樣。分支機構負責人稱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得稱為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代表機構負責人稱為主任、副主任。
《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當首先徵求社會團體黨組織意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冠以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值得留意的是,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在活動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世界、全球、國際等字樣。此外,分支機構在收取會費、收入歸屬、開展活動年期等方面均有規定。
該《辦法》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日發佈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