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觀者言)從秦代殺嬰現象折射出生率下降 泰來
現代中國着力鼓勵生育,近年可見像港澳臺及海外華人為主的地區,普遍面臨出生率低迷的難題。反觀古代社會,生產力落後且人力是核心勞動力,先秦時期更無成熟的避孕手段,按理說人口應自然增長鼎盛,可民間卻存在殺嬰陋習。這並非單純源於重男輕女,更多是殘酷生存現實的無奈抉擇:嬰兒若天生殘疾、肢體不全,在落後的醫療條件與生存邏輯下,往往會被捨棄;即便嬰兒健康,若家庭子女過多無力供養,或因人口增加導致賦稅加重,百姓也可能選擇殺嬰。以現代倫理視角審視,此舉堪稱殘暴,但在當時的社會語境與制度框架下,卻成為部分家庭的生存選擇。秦代作為大一統王朝,其相關律法與社會現實,更清晰地揭示了這一現象的深層根源。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為我們還原了秦代對殺嬰行為的律法界定,其功利化色彩盡顯無遺。簡文規定:「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整理小組的譯文明確闡釋了這一邏輯:擅自殺害親子者,需處以黥刑並罰作城旦舂;若嬰兒出生時肢體殘缺或身有異物而被殺,則不予治罪。對於身體完好、無異常的嬰兒,僅因子女過多不願撫養而殺之,仍以「殺子」論罪懲處。這條律法的分化對待,正反映了出秦朝政策的核心訴求──視民眾為可汲取的勞動力資源,而非獨立的「人」。畸形兒無法成長為合格勞動力,對國家無實際價值,故律法默許父母將其殺害;而健康嬰兒是未來的賦稅與徭役承擔者,必須以律法強制保護,這也從側面印證,秦代父母殺害正常嬰兒的現象並非個例,否則無需專門立法規制。(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