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可判監禁
明哥年約五十,自十多年前妻子病逝後,一直沒有再婚。最近,他接到好友好姨的電話,對方表示有一名居住外地的侄女希望移居澳門,請求明哥協助辦理結婚手續,並承諾事成後支付十萬元作為報酬。
問:假如明哥答應好姨的請求,在法律上是否會構成犯罪?
答:對於上述個案,如果明哥為了讓他人能移居澳門而與之結婚,則有可能構成「假結婚」行為。根據第一六/二零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屬於刑事犯罪,可被判處監禁兩年至八年。因此,不論是「假結婚」的男方或女方(例如個案中的明哥以及好姨的侄女)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問:好姨作為「假結婚」的中介人,是否也要負上刑事責任?
答:是的。根據上述第一六/二零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條規定,好姨作為「假結婚」的中介人亦須負上刑事責任,同樣可被判處監禁兩年至八年。
最後,「假結婚」屬犯罪行為,因此大家必須有所警惕,切勿「以婚試法」。此外,任何人如發現懷疑有「假結婚」的情況,均可向警方作出舉報,攜手合力打擊犯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六/二零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