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的洪流滾滾向前,裹挾着個體或隨波前行,或原地打轉,偶有憑一己之力欲逆流而行者,在現實面前無異於螳臂當車,權當表達態度。回過頭看,不少曾經的觀念禁區,已被寫入老黃曆,諸如一度難以啟齒的婚前同居,早已成為心照不宣的社會常態。
十一月二十五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次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公布的法規「婚前同居認定屬於家庭成員」登上熱搜。本着「更加立體全面保護受害者」之初衷,檢察機關將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為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
若婚前同居可被認定為「家庭成員」,那麼雙方算不算「事實婚姻」?同居期間是否存在「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之約束?該法規一出,隨即引發軒然大波,類似疑問充斥網絡。普羅大眾最為關心的,自然是條款中的「婚前同居」如何界定,以及此「家庭成員」與彼「配偶」的區別。很快,一條標題為《馬上評同居認定「家庭成員」?僅用於反家暴,別誤讀》的新聞評論,被最高檢官網轉載,文中表明「在處理虐待案時,婚前同居可被認定為家庭成員,以適用於虐待罪的罪名」,亦明確指出「同一個法律術語在不同法律裏有不同的指代和內涵,需要依立法目的做出系統性解釋,否則就會出現機械執法」,因此網友基於此推斷的「事實婚姻」為誤讀,自然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與債務之說。
究竟怎樣的同居,才能被認定為家庭成員?四川省反家暴知識普及基地執行副主任、律師賀海燕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直言,此處的「婚前同居」特指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穩定共同生活,一般性的戀愛同居不在此列。
「明明是故意傷害,以後卻能成為家暴!量刑都不一樣」「除非家暴的量刑重於故意傷害,我就信是保護女性」「感覺政策正在弱化結婚證的作用,領證後的非黑即白和道德底線,全部模糊了。」儘管已有官方解讀,部分網友對新規中涉及「精神虐待」方面亦表示認可,但仍有不少網友對此存疑,更有網友笑稱鬆了口氣:「幸好婚前同居不算事實婚姻,不適合還能分開,離婚冷靜期傷不起」。
一句打趣的評語,側面凸顯出當代青年群體的「恐婚」情緒。儘管民政部最新數據向好──今年前三季度,結婚登記數量為五百一十五點二萬對,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四十點五萬對,但從主觀感受而言,身邊選擇不婚不育的年輕人似乎有所增加,由此加劇的「少子化」現象,正逐步影響社會多個領域。為鼓勵適齡男女成家,各地民政部門可謂操碎了心,使出十八般武藝「花式催婚」:二十七日晚,四川省官宣婚假從五日增加至二十日;山西省某縣,符合條件者結婚登記時將獲一千五百元獎勵金;浙江杭州、寧波、紹興、金華等多地宣布,向新婚夫婦發放結婚消費券……儘管,現階段持「不婚不育保平安」觀念者仍屬少數派,但誰又能保證,若干年後社會對此的認同度,不會像今日看待婚前同居一樣轉變呢?
既然前路充滿未知,不如就讓子彈再飛一會兒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