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父親近日因患病而精神失常,甲十分擔憂。由於父親名下擁有住宅單位及汽車等資產,甲擔心可能有不法分子趁父親精神狀態不穩時,藉機騙取他的財產,因此甲想知道可否透過法律途徑採取保障措施。
當親人因精神失常而無法妥善管理財產或自理生活時,家屬確實會感焦慮。為此,澳門《民法典》設有「禁治產」和「準禁治產」制度,旨在保障這類人士的權益。本欄接下來兩星期將為大家介紹上述兩種制度的相關規定,今天首先介紹「禁治產」的主要內容。
甚麼情況下可被宣告「禁治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得被宣告為禁治產人。而禁治產制度適用於成年人(年滿十八歲)或親權已解除的人(獲父母或監護人許可結婚,滿十六歲而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不過,對於親權未解除的未成年人,為着禁治產的效果可自其成年之日起產生,得在其成年前一年內請求並宣告禁治產。
誰有正當性向法院聲請禁治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待禁治產人的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待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保佐人或任何可繼承其財產的血親,又或檢察院,均具有向法院聲請禁治產的正當性。
然而,如果待禁治產人受親權約束,具有正當性提出禁治產聲請的人僅為行使親權的父母及檢察院。
誰可以成為禁治產人的監護人?
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為禁治產的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自行作出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樓宇或車輛等。禁治產人的人身及財產事務,必須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代為處理。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士依法獲賦予監護權:(一)禁治產人的配偶(但因其過錯而出現事實分居等情況除外);(二)由父母或行使親權的父親或母親以遺囑、公文書或經認證的文書指定的人;(三)禁治產人的父母;(四)由法院按禁治產人的利益而指定禁治產人的任一成年子女;(五)與禁治產人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甚麼情況下禁治產會終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禁治產的成因消失後,禁治產人本人或前述具有正當性聲請禁治產的人,均有權向法院聲請終止禁治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二二條、一二四條、一二六條及一三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