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後果嚴重

 甲在酒吧消遣時遇到警方巡查,當警員要求甲出示身份證時,甲認為對方阻礙其娛樂,拒絕配合。其後,警員向甲發出警告,甲卻突然揮拳襲擊該警員,導致對方受傷。

 問︰甲的行為觸犯了甚麼罪名?

 答︰甲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明知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仍故意使用暴力襲擊該警員,導致其受傷。甲的行為明顯已觸犯《刑法典》第一二九條和第一四0條的規定,構成「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被判處四年徒刑。此外,如果甲作出暴力行為的目的是要反抗警員執行職務,則尚有可能觸犯《刑法典》第三一一條所規定的「抗拒及脅迫罪」。

 問︰即使甲向受傷的警員道歉和賠償,並且警員也接受且表示不追究,有關案件會否因此終結?

 答︰不會,甲所觸犯的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抗拒及脅迫罪都屬於公訴罪(公罪)。這意味著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須提起刑事訴訟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使被害人(警員)接受道歉與賠償並表示不予追究,亦無權要求終止刑事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二九條、第一三七條、第一四0條及第三一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