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所可以擅自抵押嗎?
阿明與太太結婚後購置了一個單位作為唯一的家庭居所,但該單位僅登記在阿明的名下。近日,阿明因生意周轉困難,欲隱瞞太太擅自將家庭居所抵押給朋友以獲取資金。然而,阿明的朋友無意中透露了抵押一事,於是阿明太太便質問他是否意圖擅自抵押家庭居所,阿明卻稱:「單位登記在我名下,我抵押單位不需要你的同意」。究竟阿明的說法正確嗎?阿明太太可以怎樣做?
根據《民法典》第一五四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僅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方可將家庭居所轉讓(例如出售)、在其上設定負擔(例如抵押)、將其出租或在其上設定其他享益債權(例如使用借貸)。由於阿明現時欲抵押的單位是家庭居所,因此,在未得到太太同意下,阿明不能將家庭居所抵押。
如果阿明不顧太太反對,仍將單位抵押給朋友,阿明太太可以怎樣做?根據《民法典》第一五五四條規定,如果未在夫妻雙方同意下將家庭居所轉讓、在其上設定負擔、將其出租或在其上設定其他享益債權,夫妻中未給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聲請撤銷有關行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但須注意的是,如果阿明已經將單位抵押給朋友,阿明太太必須在知悉抵押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如果知悉時抵押行為已完成超過三年,則無法再主張撤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五四八和一五五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