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信託法律制度

 早前本欄為大家介紹了甚麼是信託,以及如何設立信託的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其他與信託制度相關的內容。

 一、甚麼人可以設立信託?

 答:根據第一五/二0二二號法律《信託法》第十四條規定,就合同信託而言,凡能訂立合同及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然人及法人,均具有設立合同信託的能力。

 就遺囑信託而言,凡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的自然人,都有設立遺囑信託的能力。而按照《民法典》第二0二五條及第二0二六條規定,除了親權未解除的未成年人及因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的人被法律定為無能力立遺囑的人外,所有人均可訂立遺囑。

 二、哪些機構或實體具有擔任受託人職務的能力?

 答:根據《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只有由法律所規範的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根據特別法規獲許可從事信託活動的其他實體,才可以具有擔任受託人職務的能力。

 三、信託設立文件應載明哪些內容?

 答:據《信託法》第四條規定,信託設立文件應載有以下內容:(一)信託目的;(二)納入信託財產的財產或權利的清單及相應的識別資料或識別程序;(三)委託人的識別資料;(四)受託人的識別資料;(五)賦予受託人的權力,尤其是倘有的處分權及取得權;(六)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的識別資料或識別程序;(七)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內容。(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五/二0二二號法律《信託法》第四、十四及十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