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未能履行承諾致判給失效卻能再次獲同一類判給 廉署指出體育局存可優化空間

 【特訊】廉政公署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中,發現某公司經公開招標於二0二四年三月獲得為體育局兩項服務判給,包括:「為體育局轄下澳門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以及「為體育局轄下離島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原定服務期由二0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0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但該公司中標後未能聘請足夠數量的救生員,未能按時履行其在投標過程中所承諾的義務,且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定擔保而被沒收臨時擔保,並被宣告該次判給失效。

 體育局於二0二四年八月為上述公共泳池重新劃分區域,並再次就同類服務進行四項公開招標,分別是:「為體育局轄下鮑思高體育中心及蓮峰體育中心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為體育局轄下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及氹仔中央公園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為體育局轄下巴坡沙體育中心及孫中山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以及「為體育局轄下嘉模泳池、竹灣泳池及黑沙公園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各招標方案雖已列出不符合投標人資格的各種情況,包括「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遭判給實體科處罰款或解除合同」,但局方最終認定未見上述公司未能符合投標人的資格,並繼續沿用一貫評標準則,將部份公共泳池管理及救生服務再次判給予同一公司,服務期由二0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0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廉署認同,在客觀恆定原則或程序文書恆定原則的前提下,招標方案或承投規則所載資料和規定,均應在整個程序中保持不變。但體育局對評分項目的選擇、評審標準的具體設定,明顯存在可優化及進一步考量的空間。事實上,不久前中標但未能提供服務的投標者,竟可在短時間內獲得同一類服務判給,實在令人費解及難以接受。為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性,廉署認為,體育局在未來招標程序中,應預先採取適當措施優化評分項目及評審標準,尤其應檢視能全面評估投標者過往工作表現或服務質素的正面或負面情況,方能更全面掌握投標者的真實質素,有關評分才更公正,更能反映真實及更具說服力。

 體育局認同廉署的意見,表示會在日後的公開招標中採取適當優化措施,包括在招標方案內的評標準則加入「扣分」機制,審查投標者過去二十四 個月內獲該局判給服務的記錄,若曾出現不履行投標書所承諾的義務、違約違規、被科處罰款等情況,將在服務經驗的評分項目中作出「扣分」,以能更全面地反映投標者的過往經驗及服務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