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須合格完成資格課程 領導及廳長從緊接下級選拔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第九/二零二五號法律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修改,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訂定有關補充性規定,與該號法律同於明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規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另外,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稱,領導官職的選拔制度雖以「緊接下一級官職」晉升為原則,但設有法定例外情況,例如人員曾於其他部門擔任相同或更高職級,可直接調任,無須由下級遞補。政府在處長級別引入資格培訓課程,旨在培訓管治梯隊人才。指出有關培訓課程過去已舉辦五屆,培訓了一百三十九人,當中近三成已經提拔成為管治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