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信託法律制度
一、甚麼是信託?
答:信託是一種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委託人將自己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例如:甲與某銀行簽訂信託合同,將一筆現金委託銀行管理,並設定其兒子為受益人。銀行須依合同為受益人管理此筆信託財產。
二、澳門的信託制度主要由甚麼法律規範?
答:澳門的信託制度主要由第一五/二0二二號法律《信託法》規範。該法律尤其規範信託的設立和消滅、信託財產,以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能力、權利及義務。
三、如何設立信託?
答:一般情況下,信託必須透過合同或遺囑設立。合同信託一般可用私文書方式作出,如上例,甲以現金設立信託委託銀行管理,因現金移轉無法定形式要求,故甲與銀行的信託合同可以私文書訂立。然而,如果信託的財產須遵守特定形式則除外,例如:如信託一項不動產,就須要以公證書方式設立合同信託;而遺囑信託則須遵守澳門《民法典》關於遺囑的規定。
關於甚麼人可設立信託、設立信託文件須載有哪些內容等,請繼續留意本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五/二0二二號法律《信託法》第一及第三條的規定。(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