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贈與不動產,有效嗎?

 一、明仔準備結婚,明仔爸爸口頭承諾會將名下的A單位贈與給明仔。明仔想知道爸爸所作的口頭承諾有沒有法律效力的?

 答:根據《民法典》第九四一條的規定,由於贈與不動產必須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方為有效,即贈與人與受贈人必須透過公共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繕立「不動產贈與公證書」,贈與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明仔爸爸只是口頭承諾會將A單位贈與給他,此口頭承諾並不會引致單位所有權轉移,不論將來爸爸是否履行承諾,只要沒有遵循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明仔便不能取得單位的所有權。

 二、在公共公證署申請繕立「不動產贈與公證書」,有甚麼手續要注意?

 答:如果選擇在公共公證署辦理「不動產贈與公證書」,贈與人或受贈人其中一方可前往任何一間公證署(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或海島公證署),申請辦理繕立不動產贈與公證書,並提供所須文件,例如:已填妥的不動產贈與公證書申請表;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倘有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的副本;所贈與的不動產的資料等。之後,公證署會通知申請人訂立公證書(簽契)日期,贈與人及受贈人按指定的日期,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前往公證署簽署不動產贈與公證書,同時繳納公證費用。

 此外,須注意的是,根據《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贈與不動產須繳納百分之五的不動產移轉印花稅,並須於贈與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局結算及繳納。同時,亦須前往物業登記局辦理不動產的登記。

 如大家想知道更多關於在政府公證署繕立不動產贈與公證書的程序手續,請瀏覽以下網址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53/ps-1053b/或掃描二維碼。◇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九四一條;《公證法典》第九十四條;《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一及五十八條;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