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繼續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委員關注法案建議顧客可將合同轉讓給第三人而無須取得旅行社同意一事,政府代表稱將會優化條文使其更為清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等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介紹會議內容時稱,法案建議顧客可將合同轉讓給第三人而無須取得旅行社同意,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他又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受讓人需符合遊程約定的一切條件及運輸規章規定,如機票可轉名等,並需提前通知旅行社,政府並稱將優化條文使其更清晰。
他又稱,法案又建議若因不可歸責於顧客的原因無法完成遊程,旅行社須提供必要援助協助顧客返回出發地或抵達目的地,但無須承擔住宿等費用。政府舉例說明不可歸責原因包括患病等情況,未來亦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條文。
另外,法案並建議顧客可隨時解除合同,旅行社須返還已繳費用,但可扣除因履行和解除合同產生的合理支出,包括不可取銷的預訂費用,以及不超過顧客已繳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