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 草案完成討論今年八月底生效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一二/二0二四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武器及相關物品實物展示時的檢測規則,發出准照、預先許可、預先通知等卷宗組成的程序,在申請准照時須進行個人面談,以及在申請預先許可時須由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親身辦理。同時,亦規範相關人士管理武器及裝置的能力和身體及心理能力的證明方式。

 二、規定治安警察局對等同武器的物品的檢驗或鑑定,尤其是聲效裝置、信號及警報裝置及發令裝置的製造方式是否可確保不能輕易改裝用於發射投射物。

 三、訂定商業及工業活動場所的設置和運作所需的要件及條件,規定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金額及提供方式,以及武器強制存放的詳細規定。

 四、透過準用國際適用標準,訂定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和相關主要組件的標註所適用的標準,以及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作出申報的法定期間。

 法規將與第一二/二0二四號法律同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一七/二00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一七/二00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根據第一七/二00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下稱「《禁毒法》」)的規定,澳門特區必須將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通過的國際列管物質納入管制,以防止新興毒品對公共產生和安全構成威脅,以及更好地與鄰近地區乃至國際社會同步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

 法案建議將尚未受《禁毒法》管制的五種國際列管物質納入《禁毒法》相應附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