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討論超過一年 《工會法》法案獲細則性通過

 【專訪】在立法會討論超過一年的《工會法》法案,昨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工會法》法案。

 多年來曾經歷過十二次由議員提案的《工會法》法案都無法獲立法會表決通過。最後由政府諮詢,並在二0二三年一月中旬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負責審議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經歷超過一年多時間,完成討論及意見書。昨日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

 多名議員作表決聲明。

 高天賜、謝誓宏聯合表決聲明稱,法案經過一年多審議後,認為現時通過的《工會法》與澳門民間的社團組織並無大區別,只是給予具工會性質的團體增加加入社協的機會,但卻受到更嚴厲的監督。最終成果仍處於「支離破碎」的情況,對於提升勞工保障、集體談判權、工會代理員工處理行政手續或司法訴訟行為等,未能在現時的《工會法》得到體現,無法達到設立《工會法》的目標。

 龐川、馬志成、邱庭彪、張健中發表聯合表決聲明指出,是次《工會法》立法制定了「一國兩制」下,具有澳門特色的《工會法》,以及通過立法規範工會的權利和義務,透過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及協商勞資糾紛,更加有機制、有效解決勞資糾紛,促勞資和諧。

 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發表聯合表決聲明表示,《工會法》法案終於在昨日細則性討論後表決通過。在不斷完善勞動法律法規的同時,必須強調社協是重要的三方協商對話平台,在處理勞資矛盾、協調勞資關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都應該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希望政府能夠加強社協建設,透過勞資政三方溝通合作,減少或避免社會矛盾、衝突,維護本澳僱員勞動權益、勞資合力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崔世平、葉兆佳、王世民發表聯合表決聲明稱,工商金融界議員投下贊成票。希望《工會法》既能保障工人、團體的權益,也要照顧企業及工會之間利益平衡,實事求是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

 法案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勞動權益為目的等,同時規範工會活動不得危害公共秩序及衛生,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有效運作。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但本澳的外僱不能籌組工會,只可參加,同時亦規範工會職權和據位人要件。

 法案又規定社團必須登記才可使用「工會」的名稱,在工會法生效前設立的社團,經會員大會決議可申請登記「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過渡期三年內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未完成登記前不能夠代理會員協商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