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流程,特區政府經分析及研究公開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並充份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
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參考《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
規定上述人士須簽署並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則不得參選。
二、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
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並在法案中列舉判斷的標準。
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司法上訴。
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
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三、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
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
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
訂明法人以及其他等同實體的刑事責任。
取銷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以及為更好地組織選舉程序,將行政公職局的部份職權交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行使。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十四/二0一三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又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十四/二0一三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同時為整合海事及水務局的內部資源,優化各單位的分工與協作,提升運作效率,特區政府修改海事及水務局組織法。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將航海學校及海事博物館的財務工作交由行政及財政廳負責,擴充航海學校及海事博物館的職責範圍,以滿足社會對航海技術培訓、宣傳海洋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二、提升海域管理廳在海洋基礎測量方面的能力,增加該廳在協助建立及完善疏濬物跨區傾倒機制的職權,以配合開展各項重大涉海基建項目。
三、調整海事活動廳的職權,集中資源應對日趨嚴峻的海上通航安全挑戰。
四、明確船舶及船員廳在認可由外地主管實體發出的海員或遊艇駕駛員適任證書或執照方面的職權。
五、明確海事及水務局由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技術規範》行政法規草案
【又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技術規範》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二/二0二三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的規定,特區政府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業界組織以及工務部門的意見,並參考內地及鄰近地區的相關制度及實踐經驗,制定了《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技術規範》行政法規。
法規主要針對建築業現時所採用的施工技術,以及所使用的機械和設備等工作用具的轉變,完善了施工安全規範。同時,就建築業施工經常使用到的設備和常見工序,增加相應的安全措施規定,以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
此外,法規明確規範須由相關範疇的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進行的工作及具體內容,從而提升機械和設備的測試、檢驗和檢查的質量,以及特定工序的施工安全。
法規將與第二/二0二三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四十/二0二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又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四十/二0二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第十二/二0二三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對現有規定作重新整合,集中規範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的薪俸,以及教育活動中心及青年活動中心的主任的附加報酬。為配合該法律的實施,特區政府對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組織法作出相應修改,並廢止不適用的規定。
法規將與第十二/二0二三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