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發展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調整 人才引進施行細則進一步規範申請及審批程序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人才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人才發展委員會原有職責為負責特區政府人才發展工作,尤其是人才培養方面。為配合第七/二零二三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實施,特區政府調整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為此,制定本法規。

 法規內容主要包括:

 一、明確委員會在人才培養及人才引進的職責;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本地高等院校代表、與重點產業相關的公共部門或實體的代表,以及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等。

 二、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方式運作,按人才培養及人才引進的職責範疇組成相應的專責小組。此外,法規訂明全體會議及各專責小組的職權。

 三、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行政及技術支援工作。

 本法規與第七/二零二三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又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七/二零二三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以進一步規範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申請及審批程序。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制定、公佈、申請及審批程序,以及申請須附同的文件及資料。

 二、設立專屬的電子平台,提供遞交申請、上載或補交文件及資料,以及接收電子通知等服務。

 三、訂定辦理居留許可的手續和須附同的文件及資料,以及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及續期程序。

 四、訂定轉換人才引進計劃的處理程序,以及稅務優惠的申請及審批。

 五、訂定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

 本法規與第七/二零二三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