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揮發性有機物限值車用油漆 九月三日起禁止進口及轉運

 【特訊】臭氧是近年影響澳門空氣質素的主要成因之一,而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排放是緩減臭氧及光化學污染的重要手段,特區政府持續推進相關管控工作,於二零二二年已推出規管超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建築漆料之管制措施。經綜合分析本澳實際情況及參考其他地區經驗,特區政府根據經第三/二零一六號法律修改的第七/二零零三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及(五)項的規定,透過第六十七/二零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超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油性車輛修補用油漆及清漆,以保障本澳環境質素和加強區域污染聯防聯控的工作。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於公佈日起計九十日後(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