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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型出租汽車」行政法規草案完成討論 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現行規定令的士業界可選用的士車款相對較少,亦阻礙推廣電動車的士。鑑於現時依法獲准進口澳門且符合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載客量、車廂及行李廂要件的車輛,其驅動系統所配備的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均可應對澳門道路環境,適合用作的士用途。經評估實際情況並參考鄰近地區的規定,特區政府修訂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刪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對的士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要求。

 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表示,現行規範下,只有三款電動車符合要求,開放後粗略估計超過十款符合規定。當局有找市面上一款內地電動車測試澳門路面,完全可以應對。至於八年期的士牌將陸續到期,會加快研究是否推出新牌照,有消息會向市民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