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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建築廢料管理制度」及「柴油機械排放標準」 禁運建築廢料車輛入垃圾焚化中心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建築廢料管理制度》及《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修改《建築廢料管理制度》法規自二0二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新增禁止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進入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規定,並就有關行政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罰款,以進一步推動進行源頭分類及提高執法力度。

 二、完善建築廢料堆填區應遵的規則,以優化建築廢料堆填區的管理。

 三、將「用於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車輛」納入例外情況,不適用申請傾卸許可及繳付傾卸費等規定。

 四、為配合實務需要,調整保證金計算方式及增加傾卸費的計算因素。

 五、優化條文表述,以提高可操作性,並簡化申請文件要求,以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及達致便民目的。

 就罰款金額方面,環境保護局局長葉擴林補充,將與現行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看齊,罰款一千元。又有關制度生效至今逾五年,當局僅發現兩宗運載建築廢料車輛進入焚化中心的個案,建築廢料區運作大致暢順。

 《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自二0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內,尤其是建築工地、澳門國際機場、貨運碼頭及建築廢料堆填區操作的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

 二、在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經參考國家標準,法規採用當中較嚴格的II類限值中的不透光法煙度(光吸收係數)限值作為本澳相關尾氣污染物排放的標準。有關標準將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而環境保護局應每兩年對有關標準進行檢討。

 三、關於監察及處罰制度方面,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並對違反有關排放標準規定者科兩萬至十萬元罰款;而對違反有關監察規定者,科一萬至三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