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已實施 個資料籲澳企了解相關規定

 【特訊】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已於二0二二年九月一日正式實施,並發佈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一版)》,以填補《評估辦法》的實際執行及操作細節。《申報指南》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申報方式、申報流程、申報材料等具體要求作出了說明,並提供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材料、經辦人授權委託書、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書、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報告的範本。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呼籲本澳企業了解相關規定,確保依法處理涉及內地跨境的個人資料,而為讓本澳各界了解《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個資辦已開展相應合規講解工作,並整理以下重點,供公眾參考:

 數據出境活動包括:

 數據處理者將在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傳輸、存儲至境外;

 數據處理者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存儲在境內,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訪問或者調用。

 適用範圍屬下列任一種情況:

 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自二0二0年一月一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十萬人個人信息或者一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國家網信辦規定的其他情形,則符合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適用。

 重要數據的定義: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數據。

 除了上述的重點外,部份法律定義與本澳慣常使用的有所區別,例如敏感資料的定義;數據處理者亦須確保個人信息的出境過程符合《個保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

 《評估辦法》設立了半年的過渡期(至二0二三年三月一日),讓數據處理者對二0二二年九月一日前開展的數據出境活動進行整改,以便相關的處理符合《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本澳的企業、機構訪問或調用設於內地的資訊設備系統的數據,且有關數據處理適用《評估辦法》所訂明的情況,應盡快檢視相關規定對其數據出境活動的影響,做好合規審查以符合相關的監管要求和法定義務,避免數據不法出境。有關《評估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瀏覽個資辦網頁中的「協助中小企等機構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合規工作專頁」(https://www.gpdp.gov.mo/featuredsites/notification/mai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