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外僱工作要注意
小明開了一家餐廳和一家餅店,當中餐廳聘用了兩名外地僱員阿娟和阿超,他們獲准從事的職務分別為待應和雜工。由於兩店人手緊張,小明經常要求阿娟外出送外賣,亦會安排阿超到餅店工作,小明這樣做合法嗎?
答案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六項及七項的規定,僱主安排外地僱員在獲明示許可以外的地點工作(即使該地點屬同一僱主的其他場所,但並非「藍卡」上所註明的工作地點),又或者安排外地僱員從事非屬彼等獲許可從事的職業活動(即非「藍卡」所指的工種),皆屬行政違法行爲。所以,小明安排餐廳待應阿娟外出送外賣,以及安排餐廳雜工到自己屬下的一間餅店工作,明顯已違反上述規定。
對於小明所作的上述行政違法行為,勞工事務局局長除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小明處以澳門元五千元至澳門元一萬元的罰款外,亦可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三條有關附加處罰的規定,科處全部或部份廢止小明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
註:本文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