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三八/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是制定第一四/二0二一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中發給土木工程准照程序以及其他行政性質的規定。當中主要內容包括:詳細規定申請准照所需的資料、遞交工程計劃的階段、審批計劃的程序和準則、發出工程准照、以及監察和竣工檢驗的程序;增加三項專業計劃的規定,包括防火安全計劃、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和電信系統計劃。
第三九/二0二二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該規章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適用範圍,除樓宇外亦適用於場地;增加消防局職權,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對樓宇及場地的防火安全要求;更新及完善防火安全技術準則;訂定技術規章的審視機制,適時總結及評估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的實施情況。
第一四七/二0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一一/二0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當中修改內容為:如進口實體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法定文件,則其在該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前已向外地訂購的不符合該批示附件所載參數表的裝有四衝程內燃發動機的車輛,在該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二百七十日內仍可適用原參數表。
第一四八/二0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一六/二0二0號行政法規《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中所指的內地地區為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該行政長官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