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一般性表決通過 冀藉此建公開及科學機制

 【專訪】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列席大會引介法案時表示,政府期望透過本法案,建立公開、公正及科學的人才引進及評審機制,列明需要引進的人才種類及條件,務求嚴謹規範申請審批程序。

 該法案的基本框架,包括:確立「高端人才」、「優秀人才」、「高級專業人才」的定義;

 確立人才引進工作的主管部門及職能;

 制定引進人才計劃的類型及相關申請條件和評審流程;

 制定對人才提供稅務優惠措施;

 制定人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特別規定。以下簡單說明三類人才的定義及引進計劃的申請要件:「高端人才」是指具備卓越才能或技術能力,並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或在特定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

 「優秀人才」是指有利於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尤其是能推動重點產業發展、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並在其專業或行業中表現卓著的人士。

 「高級專業人才」是指能支持重點產業發展,又或補足澳門發展需要,而屬緊缺的具專業經驗及技術人士。

 「高端人才」的申請要件是:須具備高端人才認定標準所載的任一成就或職銜。

 而「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的申請要件是:年滿二十一歲;具備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言的良好書寫及口語能力,並符合各產業對應的評審準則所定的基本要求。

 當中,「高級專業人才」須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聘用,並擔任符合計劃內所列的緊缺專業職務,且薪酬須達到指定的水平。

 基於引進各類人才擬達致的目標不同,「高端人才」及「優秀人才」的居留許可續期不取決於有關人才是否在澳通常居住。三類人才的居留許可申請都可以惠及合資格的家團成員。

 法案對人才引進計劃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作出了原則性規範,明確執行法案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能。尤其是規定設立「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協助制定人才引進政策及計劃,並統籌人才政策及計劃的實施。

 審批過程中,「人才發展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作檢視、審查申請人的學歷及專業資格文件;「治安警察局」負責對申請人是否屬被禁止入境或限制提出居留申請等進行審查;經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並制定「建議引進人才名單」,最終由行政長官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透過多重把關及審議,確保程序的公正,以及藉此機制所引進的人士均為能促進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所需的人才。

 此外,法案訂定了對人才提供稅務優惠的規範,給予人才本人或其直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司享有購置營運場所物業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市區房屋稅、所得補充稅等的減免優惠,而為澳門僱主服務的人才則可以獲得職業稅方面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