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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草案列明重建樓宇的增建單位 須清楚列明增建單位取得人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早續討論「都更法」草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法案建議假如重建協議訂定重建後樓宇會增加獨立單位,必須清楚列明單位的取得人。小組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稱,是希望讓取得人有條件向銀行借貸重建。

 法案中建議,為支付重建負擔,需在重建協議列明擬增建單位取得人,並可向銀行申請單位擔保,取得房貸,陳澤武稱,這是特別制度,政府希望減輕業主重建的負擔,委員會同意政府的想法。但對於擬增建的單位取得人,須待樓宇轉為確定登記、取得入伙紙後才能買賣。有顧問提出,現行「樓花法規定」,起完地基後就能買賣樓宇,政府稱會再考慮擬增建單位可轉售的時間。

 法案建議發展商獲業主賦權執行重建所需程序,不涉及轉移業權。陳澤武表示,政府是要避免發展商拆樓不重建或爛尾時,業主會失去原地段業權,委員會認同。

 有議員關注法案提及的臨時安置措施與政府的暫住房是否有關,陳澤武稱,政府代表回應相關問題時認為,私樓重建項目的安置,不應涉及政府負擔,而祐漢七幢樓可視為僅屬都更公司推動首個項目的特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