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的後果

 甲某日在駕駛途中被警方設置的「路障」截查,期間警員要求他接受呼氣酒精測試。由於甲在晚飯時曾喝酒,為免被發現,甲拒絕接受測試。對於甲作出這行為,會有甚麼法律後果?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一五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可對駕駛員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如果牽涉人員傷亡事故的駕駛員或其他人,在他們狀況容許的情況下,更必須接受有關測試。

 不過,如果涉事者不可能進行呼氣酒精測試(例如在事件中受傷),當涉事者被送到官方或依法指定的醫護場所後,場所醫生應向涉事者收集血液樣本,以檢測其受酒精影響的狀況。此外,倘因醫學原因或受檢者的拒絕而無法進行該血液酒精測試時,則應由醫生進行檢查,以診斷其是否受酒精影響。

 須注意的是,倘若涉事者無合理理由而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或醫生檢查,將觸犯《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的規定「違令罪」,涉事者除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外,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一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其亦可被科處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六條、第一一五條及《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