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設立特別制度 讓消費者享七日內解除合同權利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繼續審議消保法法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設立特別制度,消費者享有七日內自由解除合同權利,即所謂「七日冷靜期」,毋須說明理由,但只適用於預繳式合同、遠程或在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在店舖購買的商品則不適用。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訂立「七日冷靜期」是由於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未必見到商品實物,考慮會有衝動式消費。他又稱,法案建議對澳門網上銷售行為設有七日內退貨,消費者同樣毋須說明理由,經營者需要在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七日內退回已收款項,消費者亦要在七日內退還商品,並承擔退貨所引致費用,除非經營者沒有要求,有關規定是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