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初級法院昨日繼續審訊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法庭聽取第三名廉署證人舉證,主要涉及第十二被告、內地居民盛洪芳申請重大投資移民取得居留資格的過程。
廉署證人作證時稱,盛洪芳申請重大投資移民過程中,因公司註冊資本股份未達貿促局審批標準,需要補交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廉署調查發現,案中第四被告、商人吳國壽和第六被告、涉案公司副總經理余淑華的多次微信語音對話,涉及吳國壽吩咐余淑華協助盛洪芳的公司做假財務報表,余淑華按指示要求盛洪芳將公司股份資本增至四千萬元,才能較易獲批。
另外,廉署證人在庭上展示二0一六年貿促局審批盛洪芳未獲批「行街紙」的書面聽證文件,並要求補交書面報告。案中第二被告、前貿促局投資經理甄溢全同年曾教導余淑華如何為盛洪芳撰寫書面報告,包括至少聘請八十名本地人。但貿促局的書面聽證書沒提及具體要聘用多少本地人等評分標準。廉署懷疑案中第一被告、時任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洩密予吳國壽。
廉署證人又稱,盛洪芳的銀行戶口於二0一四年曾提取五十萬港元,相信為支付取得「行街紙」的訂金。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盛洪芳仍未取得「行街紙」,因不滿手續時間過長,同月要求吳國壽退訂,再委託他人代辦重大投資移民申請。廉署深入調查發現,盛洪芳的重大投資移民申請於二0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已獲批,但當時盛洪芳不知情。
廉署證人又表示,二0一六年十一月盛洪芳曾向第七被告、被指是犯罪集團同夥的楊淑津,查詢自己投資移民個案的進度,對方稱第四被告吳國壽「追貿促局」及「正聯絡」。廉署根據電話紀錄發現,吳國壽於同一時間與第一被告、時任貿促局主席張祖榮通電話,又發現吳國壽的行事曆中記下翌日與張祖榮見面,而楊淑津其後亦叫上盛洪芳一同出席會面,廉署又發現,張祖榮曾在會面當日由內地返澳。廉署在楊淑津手機發現一張存檔日期為會面當日中午的手寫文件照片,其中在寫有「領導說」文字旁邊,記下了「走后門」、「當沒見過領導,不能說出去」等字句。
另外,盛洪芳嫌疑利用所屬公司營運資金增購股份,以達到重大投資移民的機密標準一千三百萬元以上,貿促局其後要求合理解釋在申請移民期間增股的原因。第六被告、涉案公司副總經理余淑華在微信要求楊淑津找第二被告、前貿促局投資經理甄溢全「幫手拆招」,其後楊淑津稱讚甄溢全「太有才」。廉署證人相信,是楊淑津想不到有那麼多合理理由解釋增股原因。而甄溢全在庭上證實,曾在盛洪芳個案中提供意見,但有關的增股解釋,在楊淑津交予他的文件中已存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