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有留用車位公共部門 有義務監督車位合理運用
【特訊】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三月十六日答覆立法會議員林倫偉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根據交通事務局所提供的資料,現時設於公共停車場及公共街道的留用車位均為配合公共部門的要求而設置。截至二零二零年一月,由該局管轄的政府各部門留用泊車位數目:設於公共街道的共有五百六十一個輕型車輛泊位、十四個重型車輛泊位、七十一個摩托車泊位;設於公共停車場的共有三百六十六個輕型車輛泊位、兩個重型車輛泊位、八十四個摩托車泊位。
公共部門的留用車位主要用於停泊政府車輛。同時,因應工作需要,部門亦有必要安排少量的工作人員使用留用車位。故此,停泊在留用車位的車輛不一定有特別標識。配有留用車位的公共部門有義務監督留用車位的合理運用,善用車位資源。
林倫偉書面質詢如下:
一、當局會否強制要求所有停泊在政府留用車位的車輛,必須掛上「鵝蛋牌」或張貼交通事務局發出的有效泊車證:以避免車位被濫用?
二、當局會否為監管政府留用車位的使用設立審查機制,並給予各政府部門相關的指引,明確可以使用政府留用的車位的合適條件?
三、政府部門的留用車位的數量仍不少,當局會否檢視有關車位的數量和使用情況,減少不必要的留用車位,以確保公共泊車資源的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