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宇促完善合理缺勤通知的規定 勞工局答會加強普法加深市民認知

 【特訊】勞工事務局代局長吳惠蘭就立法會李振宇議員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和諧勞資關係是穩健經營的基礎,良好溝通須依賴勞資雙方的互相體諒,故此,倘若僱員因應或其他原因而缺勤,甚或缺勤的日數超過法定範圍,均應儘早向僱主作出通知及提出申請,同樣地,僱主亦應就是否批准有關缺勤,以及將倘有的工作問題通知僱員或與僱員溝通協商。

 關於勞動法例宣導工作方面,本局持續透過各種途徑如電視、電台及社交網絡平台廣告等,以及多語種的方式進行法律宣導,讓市民大眾能隨時隨地獲取有關勞動法律及資訊;同時,本局亦透過製作宣傳短片、海報及圖文包等,以簡明易懂的表達方式向市民推廣勞動法律,務求使勞資雙方知法守法,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從而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

 對於質詢內提到有關提升宣傳吸引力及普法效果的問題,目前本局除利用上述多媒體及各種宣傳品的宣傳方式外,亦有持續舉辦勞動法講解會,當中包括與社團及政府部門合作,為不同行業及不同對象舉辦專場講解會。講解會的內容除介紹法律規定外,亦加入分享常見案例、主題短片及結合問題環節等互動方式,以針對性地向市民講解勞動法律。在二0一九年一月至十月期間,本局舉辦各類型講解會共一百一十二場,參與人次約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人。本局樂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會繼續加強及優化宣導工作,以加深市民大眾對勞動法律的認知。」

 立法議員李振宇書面質詢如下:

 第一,《勞動關係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屬合理缺勤。僱員須提前通知僱主,若沒有通知,有關缺勤視為不合理。法律僅強調僱員的義務,卻並未規定僱主亦有提醒僱員享有合理缺勤的法定期限的義務,這可能會令不瞭解法律規定的僱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合理缺勤的規定,被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因此,為給僱員提供給更好的法律保障,請問當局會否適時檢討完善《勞動關係法》中對於有關合理缺勤的通知的規定,要求僱主亦應有責任和義務提醒僱員,令僱員避免違反合理缺勤規定?

 第二,《勞動關係法》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至今已超過十年,然而,仍有相當部分僱員對法律內容不甚瞭解,甚至可能一無所知。雖然當局會不定期舉辦講解會,宣傳勞動法律知識,但往往多同時面向僱主和僱員,內容缺乏針對性。

 此外,很多時候,僱員對於有關宣傳缺乏興趣,亦令宣傳效果大打折扣。請問,當局未來將如何改進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方式,以提升宣傳吸引力及棟普法效果,例如,會否針對僱員群體舉辦專場勞動法律知識講解會,以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典型案例向僱員加以講解,令僱員警惕並重視自身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