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嬰兒到小孩再到成年,在子女的成長過程,父母的關愛和照顧都是非常重要。
黃太太:「好耐無見啦!點啊,近排湊小朋友OK嗎?」
陸太太:「OK啦,佢都差唔多一歲啦,不過我就長期唔夠訓囉,每晚都要起身幾次餵奶換尿片」。
《民法典》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生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人身」和「財產」兩方面: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供給子女生活所需以至供書教學等。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在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後親權便會終止。另外有關結婚方面,在澳門年滿十八歲後便可自行決定婚姻大事,無需家長同意,但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在父母同意下亦可結婚,這時親權亦會解除。
洪太太:「係喎,前排聽講我哋妳表姐最近同老公攪離婚,依家攪成點啊?」
藍太太:「我之前都有同佢傾過,佢話仲諗緊。因為的仔女仲細,大家離婚之後唔知點算好囉。」
結婚之後所誕下的子女,當然要由父母兩人一起照顧。不過當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需要離婚,這時子女又應由那一方去扶養呢?假如父母雙方在離婚時,能夠和平地協商,可在子女的歸屬、子女應受的扶養等方面用協議的方式確定,並經法院認可。
以上是離婚時雙方都有所共識的情況,但假如父母雙方都基於與孩子之間的感情,離婚時各不相讓,無法對子女的歸屬達成協議時,這情況下便須交由法院作出裁判。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在判決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決定父母誰較適合照顧他們,因此不論父親或母親,均有可能獲交託照顧。
對於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為他訂立探訪制度,獲交託照顧子女的一方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訪,除非在有傷害孩子或對孩子不利等情況下,法官才不批准設立探訪制度。
此外,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在離婚後,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狀況,同時亦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為此,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應就子女的扶養達成協議,又或透過法院裁判,由未獲交託子女的一方,按月對子女給付扶養費。如果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裁判,對方亦有權向法院提出追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七三二條至第一七六0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