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燈使用規則

 在晚間或惡劣天氣下駕駛車輛,司機一般會開啓車燈,以便看清路面狀況,及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到正在行駛的車輛。《道路交通法》對於使用示寬燈、近光燈和遠光燈有以下規定。

 示寬燈

 示寬燈的使用,並非供車輛作照明之用,而是為了能讓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覺到在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車輛的存在及寬度的車燈。原則上,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司機不能看見至少五十公尺範圍內的車行道的全寬,視為能見度不足)的情況,司機進行停車或泊車操作時,才應使用示寬燈,違反規定可科處罰款六百元。

 近光燈

 近光燈(又稱低燈)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是指光束能有效照射前方三十公尺距離內的地面而不令人目眩的車燈。按照規定,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車,司機便應開啓近光燈,違反規定亦可科處罰款六百元。但如果晚間道路上的照明狀況良好,司機可以示寬燈代替近光燈來行車,這樣並不會因為沒有開啓近光燈而觸犯法律。

 遠光燈

 遠光燈(又稱高燈)亦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用於照亮前方至少一百公尺距離內的道路的車燈。由於本澳不少道路屬雙線行車,如果胡亂使用遠光燈而對面又有來車時,往往會影響對方的駕駛者,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因此,法律禁止在下列情況使用遠光燈,包括: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行人交會時(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與前車距離少於一百公尺;在橋樑、行車天橋或隧道內;停車或泊車時,以及車輛不移動或中止車輛時。上述情況下,除了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時使用遠光燈可罰款六百元外,其他情況下使用遠光燈均可科處罰款一千五百元。此外,在公共停車場亦適用上述規定,例如遇著對頭車或跟著前車時,亦禁止使用遠光燈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