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唱國歌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

 奏唱國歌

 國歌應按照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附件四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例如故意以輕佻、極慢、極快等不適宜的形式奏唱國歌來損害國歌尊嚴和形象。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哪些是「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但一般來說,奏唱國歌時應注重儀式感和莊重感,例如不應交談、走動、接電話、鼓掌、打拍子等。

 根據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例如透過手機短訊、通訊軟件、社交平台),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該條文針對國歌的侮辱行為,尤其列出了以下兩類行為:(一)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二)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播放國歌的重大慶典、節日及時點

 根據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及第一一/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於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的上午七時五十五分至八時之間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奏唱國歌的場合

 根據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場合奏唱國歌時,應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且國歌應以完整的方式奏唱。至於在上述以外的其他場合奏唱國歌,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奏唱方式及方法,但無論如何,奏唱國歌時都應依法定歌詞和曲譜,並以維護國歌尊嚴的形式進行。◇

 註:第五/一九六九號法律及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